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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西一男子网购沙发遇质量问题退款时卖家虚造凭证引平台介入_Beplay·体育(中国)官方网站

江西一男子网购沙发遇质量问题退款时卖家虚造凭证引平台介入

时间:2023-06-25 04:09:29 作者:小编 阅读:

  江西某地,一男子浏览某购物平台,看中了一款沙发,只要1589元,男子觉得合适便下了单,谁知仅仅2分钟该单就显示卖家已发货,让男子觉得此事必然不简单,其申请退款,结果卖家居然直接拒绝,男子申请平台介入后,卖家居然提供证据显示男子已签收沙发,所以无法退款。

  李先生平时特别喜欢网购,经常在网上平台买一些生活用品,大到电视、洗衣机、冰箱等,小到抽纸牙刷全都从网上购买。

  事发当天,李先生闲来无事,发现家中的沙发比较旧了,便打算从网上购买一套新的沙发替换下旧沙发。

  其从某网络平台相中了一款,价格才1589元,外观质量看着都很不错,便下了单付了款。

  谁知才仅仅过了2分钟,该订单就显示卖家已发货状态,这不由让李先生起疑,自己网购多年,像这种大型商品不可能这么快就发货啊,起码有揽收等一系列环节的。

  疑心重重之下,李先生向卖家申请退款,但卖家却开始玩起了失踪,始终未回复。

  苦等一天无果后,李先生干脆申请了平台介入。在此期间,卖家拒绝了李先生的退款申请,平台要求卖家提供拒绝退款的依据。

  又过了2天后,卖家向平台方提供了2张图片作为拒绝给李先生退款的依据,其中1张图片为物流公司方开具的将沙发运到的证明,另1张图片显示李先生已签收。

  随后,李先生向平台投诉称卖家提供虚假证据,要求卖家退款,结果卖家以李先生已经签收为由再次拒绝退款。

  眼看协商无望,李先生咨询了律师并决定联系帮忙记者曝光此事,记者介入后,与卖家提供的物流公司联系求证,但经过物流公司查询后回复称并无图片中的订单号。

  帮忙记者又查看了李先生沙发订单在平台上的交易状态,显示包裹正在揽收,记者将上述情况反映给平台后,客服表示已安排专人处理。随着网络交易平台的日渐发展,给人们带来购物便利的同时,也同样出现了很多前所未有的问题,如售后返厂等等。那么从法律层面该如何分析呢?

  有人提出,这个卖家伪造买家签收证据及物流送货证明,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,按照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规定,李先生可以主张“退一赔三”。

  其实持这样主张的人是没有搞清楚其中的法律关系,具体本案而言,李先生下单付款,但该笔款项并未到卖家账户,而是交给了第三方网购平台暂时保管。

  待双方交易完成,李先生确认收到货款后,平台才会将该笔交易款转至卖家账户,本案的情况在于买家李先生还未收到货,并不能主观断定沙发的质量存在问题。

  因此不能主张卖家涉嫌售卖不符质量的产品欺诈消费者,从而按《消法》要求退一赔三。

  但卖家确实存在伪造李先生签收证据的行为,应当认为这是一种诈骗行为,因平台是有对此笔交易价款进行处置权限的,所以,卖家的行为构成的是“三角诈骗”罪。

  但同时应该认识到平台还未将款项转给卖家,据此应当认定为诈骗未遂。对卖家应当按照刑法总则中诈骗定罪处罚,同时适用刑法分则中关于未遂的处罚规定。

  《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,诈骗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

  诈骗罪中3千元以上才被认为数额较大,而本案中的交易金额才1589元,属于违法但尚不构成犯罪,且还是未遂犯,因此应当以行政处罚替代刑事处罚。对此,李先生可以报警由公安机关依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进行处理,对卖家的行为人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还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
  其次,《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》第二条规定,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通过网络购买商品,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依照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二十五条规定退货的,适用本办法。本案中,李先生购买的沙发完全属于《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》规定的商品,其享有无理由退货的权利,而卖家有义务配合李先生完成退款。

  最后,笔者认为商品买卖应当遵循意思自治原则,虽然卖家急于“重视”客户订单,但也不应过于极端,否则会适得其反。对此您怎么看?留言参与讨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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